为了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2024年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87号令,修订出台了《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必要性
配套实施新《标准化法》的现实需要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强国的迫切需要
加强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范围由农业拓展到农业农村范畴
农业标准:种植业、林草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农村标准:农村设施环境、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2.明确农业农村标准制定的特殊要求
有利于推动国家标准化及农业农村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实施,解决农业农村领域突出共性问题。
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率,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简约适用。
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经济社会效益。
根据农业生产全生命周期验证结果,合理确定标准指标参数及数值范围。
充分考虑产地环境和区域特点,因地制宜确定标准技术内容,做到切实可行。
广泛吸纳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基层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等利益相关方参与。
三、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的特殊要求
对地方标准的限制性要求:
农业投入品及一般性农产品质量、检测方法原则上不制定地方标准。
对团体标准的限制性要求: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农业农村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农业农村团体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对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的农业农村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四、突出农业农村标准实施的手段创新
1.标准宣贯
鼓励综合运用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形式,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标准宣贯。
2.标准实施
鼓励在农业产业政策制定、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乡村建设等工作中应用农业农村标准。
3.服务平台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搭建区域性农业农村标准化服务平台。
4.试点示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5.融合运用
鼓励有关单位将农业农村标准与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质量管理、品牌培育等手段融合运用。
6.标准化服务
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开展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研究、培训、咨询或者评估等,服务农业农村标准制定、实施和应用。
五、明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1.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农业农村标准化协调机制。
应当将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各类人才参与农业农村标准化工作的激励机制,将农业农村标准纳入科技成果奖励范围。